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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长:按中央决策解决养老金“双轨制”

A-A+2013年12月11日07:28新华网评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说,人社部门不断完善方案设计,按中央决策出台实施,解决养老金“双轨制”。

  按中央决策完善方案

  胡晓义说,党中央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之一提出,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对近年社会关注的“双轨制”问题的积极回应。

  “总的思路是依法依规,适应特点,平稳过渡。”胡晓义说,“按照我们对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初步学习、领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大体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总体一致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模式,体现公平。二是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均衡单位负担;三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水平与个人历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更好体现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五是建立职业年金,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新老制度衔接,力求平稳顺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并在局部地区进行了试点。”胡晓义说,“我们将继续深入调研,细化方案设计和测算,并在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群策群力,凝聚共识,不断完善方案设计,适时出台实施。”

  解决“双轨制”必须提上日程

  胡晓义介绍,目前各国对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有的是统一制度(单轨),有的是分别建立制度(双轨)。但总的趋势是在基本制度上逐步合并,在具体政策上体现职业差别。

  他介绍,我国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形成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退休制度是大体一致的——职工都不缴社保费,退休时都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都由单位负责。

  1984年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逐步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点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求十分迫切,必须率先推进。

  因此,80年代中后期,各地进行了改革试点;1991年国务院总结试点探索经验,做出了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经过多年完善,逐步确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所以虽然也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改革的尝试,但总体进程相对滞后,单位和个人没有缴费,仍按‘最后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金,仍由单位负责保障。”胡晓义说。

  他指出,由于筹资渠道、保障方式、待遇确定机制不同,在一些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上也出现明显差别,形成了社会上热议的“双轨制”现象。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作为再分配重要手段的社会保障要更加注重公平,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关系。”胡晓义说,“而‘双轨制’的长期存在引发了社会矛盾,显然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因此,不论国际上的各种制度安排如何,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双轨制”问题必须提上改革日程,这位副部长说。

  胡晓义强调,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的“单轨制”变为特定时期的“双轨”并行,再到今后逐步“并轨”,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螺旋式上升”过程。

  从四方面入手解决“双轨制”

  胡晓义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是逐步化解“双轨制”矛盾,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养老待遇差别奠定基础,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二是要有利于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党中央确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其中全覆盖也应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内。

  三是有利于更好保障各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金社会统筹,按照“大数法则”调剂使用基金,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确保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是有利于保障人员流动时养老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实行大体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无论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怎么流动,养老保险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形成人力资源市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记者 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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