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1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李晓梅)海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近日修订并印发实施《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若开车前120分钟内办退票的要收取20%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根据《细则》规定,若乘客要退票,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120分钟之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120分钟之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同时,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后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补票手续费每人次1元。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加倍补收,加倍补收票款及补票手续费归客运站。
《规则》还明确,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按每件每装(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每次收费1元。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单件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加成50%计收。
在外乘车,有旅客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因临时有事无人看管行李,需要把行李临时寄存到车站前台等地点。在本次修订的《细则》中,对此也做出相应规定,即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等站务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件每天2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