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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消费者遇商家侮辱搜身可索赔精神损害

A-A+2013年11月1日07:36新京报评论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消费者遭遇商家的侮辱诽谤、搜查身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向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名人明星、社会团体代言虚假广告致损害,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首次把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商品的实际经营者、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团队、发布媒体、代言者,将来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眼下盛行的“明星代言”广告,今后风险会不小。

  那么,名人明星一旦代言虚假广告,究竟承担多大责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表示,所谓“连带责任”是不分主次的,如果消费者因假广告受损害,可以要求代言人赔,也可以向经营者、发布者索赔,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也可以两个都告。

  一些消费者逛商场、超市时,会被保安怀疑偷拿东西而要求搜身。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中特别提到,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害人身自由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对此表示,这些侵权行为必须是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并产生明显的后果,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一般的精神损害,即使得不到赔偿,法院也可判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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