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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燃气价格调整需公开听证 检修停气书面通知

A-A+2013年9月25日13:40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9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隽莹)9月24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针对燃气行业协会管理、居民用气优先保障、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禁止性行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制定与听证等重点部分进行了修改。

  燃气供应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对城镇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用气和天然气汽车用气应当予以优先保障。为此《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

  此外,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草案》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而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并可向价格、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投诉。价格、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服务等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在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上,《草案》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提出本省产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及燃气车

  南国都市报9月24日讯24日,《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简称《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按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的,应提前7日公告或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应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根据《草案》,省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

  因检修停气应书面通知用户

  《草案》提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按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但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计划停气、临时停气未事先通知燃气用户,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居民管道燃气调价公开听证

  根据《草案》,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入户检查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根据《草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入户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在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瓶装气车用气实行多家经营

  根据《草案》,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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