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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园条例提交审查:6时前22时后禁放音响

A-A+2013年9月25日07:59海口网评论

  《海口市公园条例》于24日提交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电动车、自行车进园拒不驶离的最多可处200元罚款,每天6时以前和22时以后禁止使用音响设备。

  《条例》规定公园内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区域的,劝其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每天6时以前和22时以后,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在禁止的时间段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或者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管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记者史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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