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本省天然气优先供应居民
本报海口9月24日讯(记者杜颖 实习生于丽)《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二次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新增规定指出,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使用等。
关键词燃气供应
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
燃气供应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对城镇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用气和天然气汽车用气应当予以优先保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
关键词燃气价格
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省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省物价局依法确定和调整,而且实行价格听证也仅限于居民管道用气价格。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关键词服务居民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停气未事先通知燃气用户,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在服务居民方面,根据《草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按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的,应提前7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计划停气、临时停气未事先通知燃气用户,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