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刷信用卡刷10万元物品,转卖得钱后用于挥霍。日前,海口龙华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昌江人,因犯有盗窃罪,于2005年11月8日被昌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经查,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杨某通过非法获取五名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户信用卡信息,并多次冒用以上信用卡购买黄金、手机、照相机等商品,消费金额共计104047元,并将购得的商品进行变卖后得到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2012年12月7日下午5时30分许,杨某在海口市勋亭路志行物流领取其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购的商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杨某的家属已于今年2月6日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账户进行汇款,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04047元。
法院认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近日,海口龙华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梁振文通讯员白文英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