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是咱老百姓的命根子,可很多人都不知道退休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卡上发多少就是多少。”不少海口市民近日向海口市政府求助,希望知道退休金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记者昨日从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按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于每一位退休人员的情况不同,计算其养老金所需材料繁多,为提高效率,目前均通过输入有关数据经电脑系统操作完成。此外,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其养老金计发实行六年过渡。 记者 苏钟
市民 希望相关部门公布退休工资计算方式
“你知道自己一个月的退休工资是多少钱吗?你知道这些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吗?”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询问,退休工资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希望相关部门把相应的标准及计算方式公布于众,让大家心里有一份明明白白的账单。一些市民反映,他们通过电话咨询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解释称是电脑自动计算的。很多市民一头雾水,只能是卡上发了多少就是多少,想找个人问明白也无计可施。 一些市民甚至担心,电脑公式也是人编出来的,如果编程的人把公式编错了,那怎么办?是不是会一错到底呢?市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给予答复。
回应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针对此事,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答复称,关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该局严格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每一位退休人员的情况不同,计算其养老金所需材料繁多,为提高效率,目前均通过输入有关数据经电脑系统操作完成。
据介绍,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继续支付。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此外,对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增发一项过渡性养老金,直至死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后领多少养老金,大家都来算一算
●统筹养老金计算公式
统筹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实际缴费年限)×1.4%
注: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均视同1.0。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
ā=(X1/C1+X2/C2+X3/C3+……+Xn/Cn)÷N
公式中ā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3……、C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参保人退休当年不计算指数,但缴费月数计入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的规定。
注:公式中的“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200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
养老金计发
实行六年过渡
据介绍,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其养老金计发实行六年过渡。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低于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齐。按《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2008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20%;2009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35%;2010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50%;2011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65%;2012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80%;2013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90%。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修订实施前的规定计算养老金,应当使用2007年所在市、县、自治县的社会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