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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措施支持餐饮业发展 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A-A+2013年8月1日14:12海南网评论

  本报海口7月31日讯(记者罗霞实习生杨紫琼)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依法依规集中清理涉及餐饮业的税费项目,其中包括取缔4项违法违规项目、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暂缓和减征价格调节基金。

  通知指出,坚决取缔违反法律法规的消防报建费、城管户外设置物审批费、餐饮服务许可证费、城管停车审批费等4项乱收费项目。

  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一是免收工商注册年检费和林业部门二代经营许可证费2项收费。根据国家规定,2013-2014年免收工商年检费,2015年后是否免收依据国家政策确定。近年来,实际已不再收取林业部门二代经营许可证费,以后取消此项收费。

  二是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委托防雷检测服务费3项税费。自2013年7月1日起,将我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从1.5%调整为1%。自2013年7月1日起,省物价局将委托防雷检测服务费调整为现行标准的一半。

  三是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项税费按个案处理,对确实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按规定经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或缓缴。

  暂缓和减征价格调节基金。海口、三亚、琼海、文昌等10个已开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2014年按目前标准减半即按营业额0.5%的征收标准征收。对三沙、澄迈、乐东、屯昌等9个尚未开征该项基金的市县,暂不征收。

  通知要求,针对反映的税额核定工作滞后、定额征税就高不就低、税务发票较少等问题,由省地税局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规定,及时核定税额,根据纳税人实际营业额予以征税,安装税控机加强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

  今年9月至12月,针对多头管理现象,我省将组建联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加强对餐饮业的协同管理;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动辄处罚、以罚代管、处罚不公以及不适当等滥用行政处罚情况,对全省食品药品、卫生、环保等重点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监督电话。

  我省还将加大政府对餐饮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在今年年底前出台我省餐饮业发展规划。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整治“庸懒散奢贪”活动,我省将开展对餐饮业专项整治和部门考核工作,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对餐饮业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执法资格认定,对不合格执法人员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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