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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A-A+2014年6月24日14:14法制网评论

  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前不久表决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也是一道实现生态保护的生命线。条例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权限调整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并修改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求,同时增加了征占用林地预审规定等重要内容。

  立法解决林地范围问题

  条例规定,确定林地的依据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林地的界定明确为: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范围由本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从立法上解决了有关部门长期争执的林地范围问题。

  条例明确,林地按用途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在本条例所称林地以外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不作为林业用地。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条例规定,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制度。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对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或者占补有余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增加有林地面积,优化树种,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办法,将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审批提至省级林业部门

  根据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林地征收和占用审核审批权在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条例规定,海南省林地审核审批权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行使。

  条例明确,征收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条例规定,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条例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仍然有效。但核发的集体山林权属证书程序不完善且存在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已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的林地,以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权属为依据,重新换发林权证,土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到原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

  实施林地分级保护制度

  条例修改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求,一是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依据。二是增加了对市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和调整的监督规定。三是要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条例规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变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林地保护等级,实行林地分级保护制度。

  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生产,但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条例施行前已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种植林木、恢复植被。规划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种植生态公益林。连续两年抛荒的或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

  增加预审程序从严治林

  条例比照土地预审的规定及外省的有关立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审核权限作出决定或者予以上报。经审核不予同意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条例规定,毁林开垦、蚕食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两倍至五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蚕食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开垦、蚕食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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