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降低了海南可以享受法律援助对象的门槛,包括农民工请求社保、残疾人请求损害赔偿、见义勇为者产生的民事权益事项等,均“免检”被纳入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
2008年11月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对保障海南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发挥了作用,但是该法规部分内容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对其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根据国家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海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海南通过修订该草案,适当扩大海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和对象,对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重要作用。
据悉,提请审议的草案共修改了8条内容,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主体对象,简化了申请认定为经济困难对象的繁琐手续等。草案首次将“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纳入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草案扩大了两类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和对象,一是将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由原来的“公民”扩大到“公民及其近亲属”;二是将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由原来的“犯罪嫌疑人”扩大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考虑到寻求法律援助的群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认定为困难户手续繁琐等问题,草案还扩大了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对象和免于审查的标准。将“政府救助的农村特困户”、“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四类人群纳入为经济困难对象。新增了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标准的事项,比如,“农民工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残疾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等。
草案还结合海南工作实际和困难群众的需求,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可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对于修改后的草案,海南还将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集思广益。
草案扩大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对象和免于审查的标准:
“政府救助的农村特困户”、“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四类人群纳入为经济困难对象。
草案新增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标准的事项:
“农民工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残疾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