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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水源一级保护区严禁钓鱼

A-A+2014年11月6日08:09南海网 评论

  2013年5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并于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南冯桦律师认为,在我省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的行为受到《条例》的限制。“不能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能使用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不能进行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甚至在保护区内掩埋宠物尸体,个人垂钓也被禁止。”

  冯桦介绍,根据《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垂钓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明显,《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体现从重从严的原则,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区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不同区域,设置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了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冯桦认为。

  严格分级管理强化治理污染源

  截至去年8月,全省已划定29个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194个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针对我省饮用水水源遭受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和工业污染现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严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防治,加强执法和应急管理,重罚违法行为,对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严格实施分级管理,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海口市水务局一位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针对污染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增设了禁止性规范,从源头上预防污染事故发生。

  立法划定红线保护自然生态

  针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不顺、生态遭破坏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实行严格保护;为适应海南绿色崛起和国际旅游岛建设,适度扩展了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加大对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立法保护自然生态的路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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