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25岁,四川省巴中市人,建筑工人,因犯绑架罪于2014年3月5日被逮捕。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初,李某通过“马某”(在逃)认识了从老家来海南省海口市找工作的张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同年1月18日,李某与张某、“马某”、“阿超”(在逃)在一起喝茶时,由李某提议去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其余三人均表示同意。当天,李某开着租来的江淮瑞风牌商务车,携带事先准备的手铐、匕首、毛线帽等作案工具载着张某等人上街乱转寻找作案目标。当晚,在寻找目标未果的情况下,“马某”、“阿超”退出并离开,剩下张某和李某继续伺机作案。同月19日上午7时许,李某驾车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燕泰酒店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冯某独自一人在行走,李某、张某强行将冯某拽上车,用毛线帽蒙住冯某眼睛,用手铐铐住冯某双手,并以威胁方式阻止冯某呼救,然后开车四处乱窜。期间,李某使用冯某的手机联系冯某的姐姐及冯某的父亲等人,以对冯某伤害相威胁勒索赎金人民币20万元,并将同伙“马某”事先借来的户名为王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发给冯某家属用于接收赎金。同月19日15时许,冯某家人按照李某等人的要求将人民币2000元汇至王某某的账户,李某从该账户中取出人民币1900元用于挥霍。同月20日,由于被害人家属实在无法筹到20万元钱,在冯某姐姐的哀求下,李某、张某最终同意将赎金减少至人民币13000元,当晚,李某给冯某路费人民币300元并称要送冯某回海口,后在灵山镇附近拦乘出租车,因无出租车回海口,李某、张某便继续挟持冯某往大致坡镇。同月21日,冯某家属分四次,先后将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2300元、人民币9300元、人民币400元汇至王某某的账户中,李某于当日已先后从该账户取出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2300元用于挥霍。
2014年1月21日下午3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琼文街对该江淮瑞风商务轿车内的被害人实施营救时,张某跳车逃至大致坡镇中心小学教工宿舍楼,跳楼逃窜时摔伤被抓获。李某开车带着被害人冯某拒捕逃窜并撞伤一名妇女,公安民警开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将李某击伤,公安民警追至文昌市东路镇三才村时将该江淮瑞风牌商务轿车逼停,李某持刀欲挟持伤害被害人冯某,公安民警果断开枪将李某击伤并抓获,被害人冯某被成功营救,之后李某、张某被送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公安民警抓获李某时,当场缴获、扣押江淮瑞风牌商务车一辆、现金人民币2600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匕首一把、手铐一副、毛线帽一个、口罩一个等物品。在本案诉讼期间,李某的家属替其归还被害人冯某人民币5200元。
对于上述事实,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李某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