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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窨井杀人案二审终审裁定 凶手被判无期徒刑

A-A+2014年11月5日07:37中新网海南频道评论

  中新网海南频道11月4日电(胡娜 陈震)4日上午,记者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来到海口市第一看守所,隔着冰冷的铁窗,法官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口窨井杀人(未遂)案犯罪嫌疑人郭支红庄严的宣读了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支红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12月15日11时许,海口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接到群众求助报警称,有一名女子被困在滨海大道金景湾酒店旁一条小巷的下水井里。之后,该名女子被困下水井60多个小时后,被路人救起。据该女子称,2013年12月初,她被同乡郭支红以归还欠款为由从湖南骗来海南,不料惨遭毒手。

  小巷内设置的监控视频完整再现了郭支红的整个犯罪过程。他在作案前独自打着伞冒雨先行来到案发地点,将捡来的一个纸箱拆平成纸板,再将路边一个圆形井盖打开,随后把纸板盖在井口,最后匆匆离开。几分钟后,郭支红帮被害人打着伞,向案发现场匆匆走来。

  监控视频中,两人脚步加快成小跑,郭支红索性自己一点都不打伞,将整个伞挡在被害人面前,用于挡住被害人的视线。当被害人跑到郭支红设计好的“纸板陷阱”上时,人并未完全坠落,而郭支红几乎是在被害人摔下的同时,就急忙将她往井里摁。待被害人连人带伞一同落下井后,郭支红迅速将一旁的井盖盖上,并用脚将井盖踩严实。整个过程仅仅只有10余秒时间。

  郭支红确定井盖盖好后,离开监控视频范围一小会儿,又点着一根烟,并带着一块长方形木板返回,将木板盖在井盖上后方才离开。

  郭支红被捕后供述,离开作案现场后,他返回酒店迅速将被害人包中的10万元欠条进行了销毁,并连夜退房,次日坐飞机回湖南湘潭。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郭支红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支红还应赔偿被害人郭漫红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2594.4元。

  郭支红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凿凿证据面前,郭支红坚决不认罪,甚至几度翻供。

  二审法庭上,承办法官、海南高院刑一庭副庭长李文玉多次苦口婆心的提醒郭支红“二审是最后的认罪悔过机会,要珍惜!” 而郭支红却一再狡辩,甚至推翻一审供词,“我约她来海南,是为了游玩,没有要她带欠条来,也没有见到欠条”, “只是想吓唬她,没有想要杀死她”“盖上木板,是怕别人再掉进去”。

  海南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郭支红经预谋,精心设下陷阱,引领、挤压、强行将被害人摁入下水井,盖上井盖,并用脚踩紧井盖。唯恐被害人未被淹死,爬上井口,竟又返回现场用木板覆盖压在井盖上。从其选择的作案地点、方式、手段、情节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证实其非置被害人于死地不可,其杀人故意明显。故上诉人没有见到欠条、只是想吓唬被害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辩护人在二审时也辩称,一审判决后,郭支红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2万元,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郭支红的行为予以谅解;郭支红的行为属故意杀人未遂,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海南高院认为,被害人拼死一搏自救,才幸免于难,但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郭支红虽然故意杀人未遂,但属于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郭支红虽然具有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酌定从轻情节,但鉴于其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不认罪,社会危害性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文玉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郭支红在庭审时曾自述做过十几年的泥工。这样有着专业背景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案发的下水井主要是收集附近居民的生活污水,一般会产生多种有毒、有害气体,井里氧气稀薄,正常人如果长时间被禁闭在井里,可能缺氧窒息而亡;井内污水具有弱酸性,对人体有很大的腐蚀作用;直径七十公分的铸铁井盖重约五十多斤,开启和关闭,都必须依靠专门的工具才能作业;井筒没有踏步(爬梯),人掉下去没有支撑点,很难爬上来的。而郭支红在二审期间的种种诡辩,无一证明他在认罪悔过。

  接到终审裁定,郭支红仍然不知悔改,一直喊着:“(判刑)太重了,太重了……”也许,在他的眼中,被害人郭漫红没死,他就不应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但愿漫漫无期的铁窗生涯,能给他足够的时间去忏悔双手的罪恶,救赎邪恶的灵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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