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海口中院调查称不属实,裁定书复印件并非出自龙华法院;涉事法官已被通报批评

  同一处房产,两家法院却先后将其执行给不同的当事人,引发一位湖南男子晏文彬多年的信访。晏文彬2010年花42万元买下海口面前坡一栋房产五六层的房屋,但是,这套房产在几年前就被龙华法院执行给了一家公司,并由一名张姓男子购买。在买房被裁定失去依据后,晏文彬针对其手上所持的一份龙华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上的公章真伪多次投诉,他称当时承办此案的法院执行法官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

  11月3日,海口中院召开案情通报会。该院表示,依据调查,没有发现罗陈彪有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的情况,晏文彬所持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并非出自龙华法院,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该院称,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晏文彬作出处理。

  湖南男子花42万元买房“成空”

  晏文彬所买的房产位于海口面前坡,共有9楼,原为海南港龙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港龙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德所有,当时没有房产证,土地登记在周树德名下。2003年11月,龙华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称“金浩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港龙轩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当时,罗陈彪是承办法官,还有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在执行过程中,龙华法院以周树德注册资金未到位为由,追加周树德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其未投足的注册资金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05年4月8日,龙华法院作出(2003)龙执字第667-3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667-3号裁定书”),将涉案房产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25万余元抵债给金浩安公司。同年4月18日,金浩安公司与张旭根签订《债权、房产权属确认协议》,将上述房产确认归张旭根所有。没想到,这处房产在2010年的时候,在周树德与庞志坚的货款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海口美兰法院作出的(2010)美执字第63-3号执行裁定(以下称“63-3号裁定”)中,被执行给了庞志坚抵债,而庞志坚又将房产以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晏文彬。

  龙华法院和美兰法院执行中先后处分了相同的房产,引起了涉案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投诉。因两家法院就执行中的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6月9日,海口中院立案监督,认为涉案房产由龙华法院先行查封,裁定抵债后,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美兰法院的执行行为属于重复执行行为,应予纠正。经报告省高院,驳回美兰法院复议申请,这起两家法院执行裁定“撞车”事件在海口中院督办下有了结果。美兰法院随后撤销了该院“63-3号裁定”。晏文彬购房失去依据,先后向美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海口中院提出复议,但均被裁定驳回。

  承办法官被指“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

  罗陈彪在承办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因错漏字和文字笔误而多次修改裁定书的情形,导致出现了多份经过补正后的“667-3号裁定书”。罗陈彪“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严谨”的行为,引起利害关系人质疑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海口中院调查后,于2012年11月8日对罗陈彪进行通报批评,龙华法院对罗陈彪进行了诫勉谈话。2013年6月4日,罗陈彪按正常程序办理了退休手续。

  据通报,2013年12月26日,晏文彬将自己持有的一份“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委托海南省公平鉴定中心,对该裁定书复印件加盖龙华法院公章印文的真伪进行鉴定。其向鉴定中心提供三份龙华法院的判决书原件作为比对样本。次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龙华法院公章印文与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之后,晏文彬以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为由,向中央巡视组、省高院等单位反映。

  海口中院称复印件并非出自龙华法院信息沟通不畅导致执行“撞车”

  如果没有龙华法院、美兰法院先后对同一处房产的不同执行,晏文彬也不会购买到涉案房屋,也就不会有后面一连串事情的发生。对此,法院又有着怎样的反思和对策呢?海口中院回复称,该起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所造成的。同时也承担,在法院内部(上下级、平级)存在执行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因为没有建立执行案件信息联动。在执行案件中建立信息联动,也是海口法院今后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