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张野 通讯员 吴开心)坚决禁止教练员粗暴教学乱收费、禁止教练车挂靠经营、教练车辆必须办理《道路运输证》、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驾培业务从严处罚……11月3日上午,海南省道路运输局召开全省驾培工作会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全省驾培机构的教练员、教学车辆、培训教学管理戴上“紧箍咒”,以规范驾培市场秩序。

  禁止教练乱收费代刷“学时卡”无证上岗

  《通知》明确,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要佩戴《教练员证》,纠正教练员不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行理论教学的应试教学、教练员无教案而凭经验教学、教学中代学员“刷学时”,并在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禁止教练员粗暴教学,行为恶俗不检点和乱收取考试费、加油费、指标费、加班费、毕业见面礼、吃拿卡要等行为。

  从2015年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举行2次教练员资格考试。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原则上省外籍人员不得申请本省教练员资格考试。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检查驾培机构对其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1周的再教育脱岗培训以及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并监督检查本辖区驾培机构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榜情况。

  省道路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是驾培机构聘用的教练员未在本驾培机构带学员培训1年以上的,且驾培机构未为教练员购买国家规定五项保险的,一律按挂靠教练员处理,责令驾培机构予以解聘。若教练员无《教练员证》、不戴证上岗或准教车型与实际教学车型不一致,必须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教学活动。

  明年起教练车辆要办《道路运输证》

  为加强驾培机构的教学车辆管理,省道路运输局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配备的教练车辆,由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取消已核发的《教练车证》。驾培机构新增教练车必须经属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方能购进新车,否则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通知》明确,全省驾培机构教练车必须喷涂统一的标识,即教练车驾驶室的左侧喷印“海南驾培”标志、右侧车门喷印“培训机构简称”、注册地运管机构的监督电话、教练车后部位喷印“教练”字样。没有按照要求喷涂统一标识的教练车,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时按扣分项处理。

  同时,教练车应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新增驾培机构及现有驾培机构一律不允许社会车辆挂靠行为。”省道路运输局方面强调,禁止教练车挂靠经营,驾培机构教练车产权和驾校名称必须一致,且驾培机构统一管理教练车。各市县运管机构每年要检查驾培机构建立教学车辆电子档案情况,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鼓励驾培机构开VIP、单人单车培训班

  在媒体此前的调查采访中发现,海南部分驾培机构的教练员存在代学员刷“学时卡”、“偷工减料”压缩学员培训学时等问题,省道路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强调,驾培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教学和考试大纲,保证学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对驾培机构培训全过程的日常监督力度,审核、抽查教练员、学员通过IC卡采集数据,以及驾培机构传送培训学时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查处“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驾培机构。

  《通知》明确,驾培机构要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制度,将每期教练员培训学员考试合格率情况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与舆论的监督。另外,驾培机构应将教练员姓名、证号、教练准教车型等上墙公示,供学员选择教练员。

  为提高驾驶员培训的服务质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鼓励驾培机构开设VIP(每车3-4人)、单人单车、分阶段培训考试合格后再收费等多种模式的培训班,满足学员的差异化需求。但驾培机构开设VIP、单人单车班、先培训后收费等培训方式的收费标准必须上墙公示。

  据了解,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将按照《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全省驾培机构进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每年对驾培机构教练车、教练员、教练场地等资质条件进行经营能力评估,确定其培训规模,并依此核定招生规模,考核排名结果及招生规模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交警总队。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驾培业务要受罚

  《通知》还指出,驾培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驾培机构如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若驾培机构存在挂靠教练员、教练车,一经查实,教练员两年内不得被其他驾培机构聘用,运管部门暂扣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核减相应培训规模,其教练车停止培训业务。

  《通知》强调,驾培机构年度考核排名为“不合格”,第二年减少培训规模20%,且不得新增教练车。第二年年度考核排名仍为“不合格”,次年减少培训规模50%,暂停办理科目一培训结业业务半年。三年内不得新增教练车。第三年年度考核排名仍为“不合格”,停止申请办理科目一培训结业业务。

  同时,教练员教学过程中如存在行为粗暴、低俗不检点,“偷工减料”压缩学员培训学时、故意拖延学员培训考试时间、代学员刷“学时卡”、乱收取考试费、加油费、指标费、加班费、毕业见面礼、“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以及未参加脱岗再教育培训的,一经查实,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予以通报,记入教练员“黑名单”。第二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暂扣其教练员IC卡,责令驾培机构予以解聘,停止其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