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从贵州来海南乐东香蕉园打工的夫妻,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这本是让人欣喜羡慕的事情,最终却以一场悲剧收场:双胞胎男婴被至亲遗弃甚至掩埋,双双殒命……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作案情节,依法据理,作出了一审判决。
现场
草丛工棚先后发现两男婴
2013年9月19日下午3时许,几名村民骑车往乐东利国镇西线高速公路的涵洞口行驶,行至一处高速公路涵洞时,他们在洞口边草丛里发现一名男婴,这名婴儿还在哭叫,手脚能动。后三人返回村里,村干部随即报警。“婴儿穿着白上衣,下身穿着一条白色短裤,上嘴唇是裂开的,脸上被锅底灰涂黑。”据目击者称,现场非常偏僻,周围是约1米高的杂草,平时很少有人走这条路。随后,村干部赶到现场,派出所民警、120急救中心人员都赶到发现男婴的涵洞旁,医生检查发现,男婴已经死亡。
这只是第一个被发现的死亡男婴。2天后,另外一名男婴的尸体被找出。在利国镇某蕉园废弃工棚门前,警方在现场挖出一个埋在地下1米深的纸箱,箱子中的一名男婴也已经死亡。为什么会连续出现两具新生男婴的尸体?两个幼小的生命,一个被遗弃荒野,一个被掩埋,这背后又有什么样的故事?
真相
双胞胎男婴被祖母和父亲掩埋遗弃
原来,这两个男婴是双胞胎兄弟,并都患有先天性唇裂!警方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遗弃、掩埋两个男婴的不是别人,正是孩子的父亲和祖母。
2013年9月15日下午,林峰的妻子朱娟在乐东利国镇某村香蕉园工棚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当天下午,林峰和母亲万玉梅将这对婴儿送到医院,为两个孩子的脐带进行消毒包扎。因双胞胎弟弟患有肺炎,当日住院治疗,哥哥被带回家抚养。第二天晚上,哥哥脸色发青,呼吸微弱,万玉梅母子没把孩子送去医院,经祖母万玉梅提出,母子二人请工友帮忙在工棚附近挖坑,万玉梅将双胞胎哥哥放入纸箱,将其掩埋。经查,该男婴生前出现呼吸功能微弱,因被掩埋窒息死亡。
三天后的9月18日下午3时许,双胞胎弟弟病情略有好转,因经济原因,林峰、万玉梅放弃对孩子的治疗。带孩子出院回家的路上,二人见孩子脸色发青,呼吸微弱,决定将孩子遗弃。在乐东利国镇高速公路附近一个偏僻涵洞时,万玉梅按风俗在孩子脸上抹上锅底灰,将孩子弃在南侧草丛。
2013年9月22日,万玉梅母子被乐东警方刑拘。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宣判
双胞胎祖母领刑5年父亲获判缓刑
万玉梅今年52岁,林峰则年仅26岁,全家此前从贵州来海南乐东香蕉园务工。工友称,帮挖坑埋掉大男婴后,林峰的母亲告诉大家将小男婴送人抚养了。
站在被告席上,万玉梅和林峰母子辩称,双胞胎老大死亡后才掩埋,老二也是呼吸停止后才遗弃的,没想过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婴儿患有重病,被告人家庭困难,二人的行为较一般过失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要小,请求从轻处罚。对于没送大儿子去医院,林峰的解释是,担心送孩子去医院路上死了麻烦,也不想让当地人知道,所以夜里就把大儿子抱出去埋了。
海南二中院认为,万玉梅、林峰明知两名婴儿患病,未履行救治义务,却分别将两名婴儿掩埋、丢弃,非法剥夺两名婴儿生命,二人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两名婴儿都患有先天性唇裂,其中弟弟还患有肺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给孩子医治,才选择掩埋大男婴与丢弃小男婴,二人主观恶性相对比较小,属犯罪情节较轻,但万玉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玉梅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林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将新生儿丢弃野外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林凤妮律师认为,本案中,两被告人明知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结果,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最终使其死亡,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判决其故意杀人罪成立。
司法实践中,有人会把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混淆。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表现在: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志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野岭,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记者 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