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名教师在上课时身体不适,送医抢救后,最终病逝。白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认为教师家属放弃抢救,不予认定为工伤。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白沙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并依法撤销白沙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教师课间突发病症
2013年6月19日上午10时40分,白沙某乡学校老教师韦某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打算回宿舍休息。该校副校长和另一名教师见状,执意将韦某送至乡卫生院检查。因韦某病情严重,卫生院又及时将其转送往县医院。
当日下午,经医院全力抢救,韦某病情仍无好转,且已丧失意识,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无搏动、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医院迅速通知了韦某家属。由于乡下有“人死在外地不能进村”的风俗,韦某家属考虑到韦某的病情,于当日下午6时许就带着韦某出院回家。在回家途中,韦某去世。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白沙县人社局认为韦某病情属于危、急、险的病种,救治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马上见效,抢救治疗7个多小时主动放弃治疗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因此对韦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韦某家属不服人社局的决定,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判决重新认定
白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的病情经县医院确诊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入院抢救后,病情没有好转,继续加重,在这种高度病危情况下,其家属考虑“不能在外过世”的习俗,要求出院。医院经请示上级同意,给予办理出院。因此,家属办理的出院决定符合情理。韦某出院后,当天就死亡。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白沙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白沙县人社局须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韦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金昌波 胡娜 康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