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10月24日电(记者 李学山)海南一家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车辆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在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几次招标只有少数几个投标人投标,且多次违规抽取评标专家和违规交易,造成不利影响,海南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通报了这一情况,文昌市财政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两万元的处罚。
据介绍,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车辆采购项目资金总额2080万元,共划分三个标段,招标金额分别为885万元、558万元、637万元,均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由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代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级综合性、行业性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依法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但该项目三个标段均仅在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未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受众面窄,导致几次招标只有少数几个投标人投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明确,“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总额达到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全部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组织运作;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在自己的场所组织运作。”该项目资金总额远远超过100万元,多次违规在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开展交易,未进入省政府服务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此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发布、发改委等九部门令2013年第23号修改)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该项目3个标段多次违规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海南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等规定,由文昌市财政局责令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招标人)改正,鉴于该项目第一、二标段已实施,同意文昌市财政局关于该项目第三标段废标的决定,依法重新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鉴于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恶劣,已造成不良影响,为达到惩戒和警示效应,由文昌市财政局依法对其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两万元罚款。
海南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汲取文昌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车辆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市县财政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招标采购的政策法规,依法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自律,依法开展招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