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梁振文) 微信朋友圈方便了朋友间的交流,但海口女子章某却在朋友圈内骂项某是小三等恶意中伤。项某遂将章某告上法院。10月22日,秀英法院判处章某败诉,要求章某在朋友圈中向项某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据了解,黄某是项某父亲的朋友,是章某的丈夫,7月份,黄某向秀英法院提起与章某的离婚诉讼。7月21日,章某的儿子小佑在黄某的手机里发现存有项某的多张相片和截图及信息后,将其备份并告诉了章某,章某因不满黄某与项某的关系,于8月6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项某相片及评论。
章某发布的信息称:“一个生于1956年,一位生于1986年,30岁的差异可以是真爱?金钱与欲望真的可以让人禽兽不如?甚至能抛妻弃子?六亲不认的将妻子告上法庭?虽然这个女人做了小三,可死……这个女人美丽单纯的外表不是天然的,她用整容的方式让她拥有水汪汪,会说话的大眼晴,为了满足物质的令人欲望,不惜与一个可以做伯伯的男人在一起,昨天看到好多人唾弃郭美美,她其实是一路货色,用青春换物质。想想,她父母太可怜了,养育她成人,却走上了这条下贱的路……”项某认为章某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遂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章某未经当事人项某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项某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言词中直接将项某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项某为小三等,将项某作为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项某社会评价的降低,项某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章某的行为侵犯了项某的名誉权。
故判决,被告章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原告项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赔偿原告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