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0月2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胡坤坤)原海南金鹰印章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王志起挪用公款37万余元购买私彩及二手汽车,10月21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中院获悉,该院二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志起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王志起,男, 1975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系海南金鹰印章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海口市印章行业协会秘书长、海口印协商务有限公司董事,河北省吴桥县人。
海口市公安局于1989年9月27日出资800万元注册成立海南金鹰安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安保集团,改制前名称为海口市保安服务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独资企业,其资产为国有资产。金鹰安保集团于2007年8月20日出资100万元成立海南金鹰安防报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安防报警公司),出资比例100%。金鹰安保集团和金鹰安防报警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共同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海南金鹰印章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印章公司)。王志起先后被金鹰安保集团任命为印章项目负责人和金鹰印章公司经理,全面负责金鹰印章公司工作。
2011年4月,为规范印章行业秩序,包括金鹰印章公司在内的海口市具有印章制作资格的23家单位共同成立海口市印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印章协会),金鹰印章公司是印章协会的会员之一;同时,为方便开展业务,印章协会与海口福立印章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万元于2011年4月12日成立海口印协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商公司),负责对外经营,统一收取印章制作费用,之后再由印商公司按照业务量进行分配,金鹰印章公司是印商公司股东之一。印章协会与印商公司是两个单位一套人马,王志起任秘书长,王彬任执行董事兼公司出纳。
印商公司正式运作之后,公司出纳王彬按照王志起的要求,将金鹰印章公司应得的股东分红、加工成本返还费及奖励基金和相关报销费用,由王志起签名确认后汇进王志起建设银行个人账户。
2011年4月18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王志起共收取海口印商公司支付给金鹰印章公司的印章分红、加工费返还、奖励基金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其中,金鹰印章公司营业补贴为109万余元,加工费及分红为25万余元。除被告人王志起向金鹰印章公司上缴刻章收入57万余元和支付40万元用于金鹰印章公司的办事费用外,被王志起挪用的公款为37万余元。
王志起将挪用的公款用来买私彩、二手小汽车,还注册了一个名为澳亚邦的公司。
为弥补自己挪用公款的缺口,王志起于2012年10月10日将其购买福利彩票的中奖收入27万余元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建设银行账户。2012年12月25日,王志起被刑事拘留时将银行卡交给其妻子麦某霞使用,麦某霞多次支取该银行卡的余额款项,至今没有归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起属在国有资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属于在国有公司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王志起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截留和收款不入公司账户的方式,挪用公款37万余元,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刑法规定决被告人王志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志起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