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提高
南国都市报9月24日讯(记者袁兰)记者从海南省人社厅获悉,从10月1日起,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每日25元,二级医院每日31元,三级医院每日40元。
床位费支付比例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出最高支付标准病房床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付;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