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海南省地税部门获悉,因“威马逊”、“海鸥”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根据规定,减免税事项涉及两类企业:一是财产直接损失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二是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达到或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达到或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
此外,针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为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减免税,海南省地税局已将困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下放至各市、县、区地税局,省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不再受理该审批事项。(记者 石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