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针对网上关于“下班顺道卖菜出事算工伤”等形象的说法,昨日,海口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出台的《规定》虽然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但其中合理线路、合理时间中的“合理”具体是什么标准,有待人社部进一步下发相关的实施细则。
据了解,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和海口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省未收到相关的通知或文件,如何实行有待人社部下发进一步的实施细则。“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发生事故的认定工伤,这类的案例我们之前已经处理过;需要明确的是,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这一类案件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海口市人社局社保二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规定》中“合理”的界定,以现有信息很难把握。“合理时间是多久,下班途中和朋友去吃饭了,吃了三个小时算不算合理时间?往返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多少公里范围算合理,比如一个市民在海口城区上班,下班去灵山镇父母家,途中出事了应不应该认定工伤?”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