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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新规:二十人以上出租屋须配备灭火器材

A-A+2014年6月27日08:49海口网评论

  记者从26日召开的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会议表决通过的《海口市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出租房间达到十二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的,须配备灭火器材。

  住宅小区通道不得占用堵塞

  针对一些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被堵塞、被占用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海口市消防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保证电动自行车电源匹配

  在电动自行车预防方面,《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在居住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

  《条例》还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通勤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逃生救助装备等应急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十人以上出租屋须配备灭火器材

  近年来我市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公共交通等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频繁发生火灾,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条例》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对出租屋火灾预防,要求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十二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消防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备设施,设置监控和安全通道,并监督承租人安全用火、用电。(记者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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