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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规定:独生子女费每月不低于一百元

A-A+2014年5月31日09:22新华网评论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30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失独家庭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条例明确,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条例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修改了关于对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行政处罚。条例规定,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据了解,新修订通过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马超 傅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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