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资金结算和医疗专项经费分配过程中,收受他人的贿赂。4月30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省卫生系统的两件受贿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省卫生厅原中医处处长黄更荣、原计财处调研员陈长琨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9年至2011年间,黄更荣利用担任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将省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信息提供给海南仁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佰某医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某,为上述公司顺利承揽中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并在项目验收环节提供便利。为了感谢黄更荣的帮助,潘某某三次送给黄更荣共计15万元人民币。
2011年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给省卫生系统下拨专项资金,用于采购医疗设备。省卫生厅中医处负责制定分配方案,并监督资金使用。黄更荣利用担任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的职务利便,为陈某某、李某某、邹某等人承揽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提供便利,收受贿赂共计33万元人民币。
2007年底至2010年,陈长琨担任海南省卫生厅计财处调研员期间,负责省卫生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监督、签订合同和款项结算工作。在医疗设备的采购过程中陈长琨利用职务之便,为医疗设备供应商潘某某、韩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更荣、陈长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更荣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更荣本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查,办案机关事前已经掌握某某向黄更荣行贿15万元的犯罪线索,之后决定对黄更荣立案调查,黄更荣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除了如实交代其收受潘某某15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陈某某15万元、李某某10万元和邹某8万元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被告人黄更荣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虽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某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但与办案机关已掌握其收受潘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更荣具有自首情节。
据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更荣、陈长琨表示考虑之后,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