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南农垦总局审计处副处长陈秋明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秋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海南二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秋明利用担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处副处长、审计局副局长及调研员、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审计及评估业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92万元。其中,现金84.9万元、高尔夫球消费卡2张共计价值6万元、购物卡3张共计价值1.1万元。
海南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陈秋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前,被告人陈秋明退赃6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秋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