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廉租家庭住公租房,租金一律减免,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动态调整租金减免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资金,均将整合使用
本报海口3月21日讯(记者 邵长春 通讯员 程丽丽)财政部20日对外表示,各地要积极调整投资和分配补贴方式,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工作。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现并轨运行,我省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资金,均将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以及2014年以前的在建廉租住房。
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主要为并轨前的原廉租家庭),在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时,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对其他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各市县发放的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此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日前还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各市县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应按原计划抓紧完工,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房,将逐步并入公租房统一管理。并轨后,房源按照就近安排、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同时,我省将对现行公租房和廉租房管理机构、受理渠道、申请审核程序、运营等实行并轨管理,并按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合理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对象应优先配租。
并轨后,我省将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都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市县应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保障需求以及房源供应等情况,合理调整具体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确定准入条件。
据了解,我省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将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各地可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此外,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公租房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县物价部门定期发布公租房的租赁指导价格,加强对实际租赁价格的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市县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原廉租房对象减免后的租金水平不应高于并轨前租金标准。各市县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