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两男子陈某忠、谭某龙凌晨4时到火锅店消费,不满店主关门歇业动手殴打店主。日前,陈某忠、谭某龙被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一年。
2013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忠(现年43岁,海南昌江人)、谭某龙(现年28岁,海南昌江人)饮酒后乘出租车来到海口市南沙路36-1号小牛郎养生火锅店附近。陈某忠看到该火锅店还开着门,便强行要求正在准备关门离开的被害人李某泉(现年36岁,吉林人)为其服务。李某泉表示时间太晚不能营业。陈某忠与谭某龙便动手殴打李某泉,致李某泉轻伤。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忠、谭某龙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梁振文实习生曾传东通讯员沈玉华崔善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