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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府部门4月起禁购建豪华办公房超标公车

A-A+2014年3月10日14:42海南特区报 评论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政府部门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超标配备公务用车

  近日,省政府公布《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等。据悉,该《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在技术、服务、性能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同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办公用房

  维修改造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安排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者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公务用车

  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财政部门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施编制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管理档案,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处罚办法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于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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