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记者获悉,原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大代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镇政府镇长陈江因受贿1102万元,被判处有期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3年1月至2010年7月,陈江任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人民政府镇长。2009年下半年,吴某东为操作演丰热作场和广物公司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获取利益,成立海南天地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通公司”),并找到陈江要求其在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提供帮助,承诺给予陈江“好处费”。
吴某东提出让陈江的“小舅子”吴某明冒充演丰热作场的土地租户,再以土地租户的身份取得广物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作为“好处费”转给陈江,陈江表示同意。随后,陈江指使吴某明和吴某东联系,向吴某东提供银行账户等资料,并以土地租户身份和广物公司签订解除承包合同、补偿协议书等合同。陈江在明知拟转让的集体土地已被美兰区政府立项开发,且在土地转让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仍以提供加盖演丰热作场公章、演丰镇政府公章的便利等方式积极帮助吴某东运作演丰热作场与广物公司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2010年2月前后,为支配、使用广物公司已支付到天地通公司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吴某东以吴某明、郑某霞等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用于转出土地补偿款,并安排吴某明、郑某霞冒充演丰热作场土地租户与中谊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终止《承包合同书》等合同。2010年2月5日,户名为“郑某霞”的银行账户里转入950万元“补偿款”,吴某东指示他人转账或支取该账户里的款项,并将该账户上剩余194万元的存折交给吴某明。同年2月6日,吴某明将该存折上的194万元转账至本人账户内。同月10日,908万元“补偿款”转入户名为吴某明的银行账户内,吴某东将好处费已转入吴某明的银行账户中之事告诉陈江。后陈江安排吴某明将二次收受的款项转账或取现归还其个人欠款及用于个人挥霍。
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陈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二审期间,陈江家属已代其退赃1102万元。海南省高院考虑其认罪态度及退赃情节,对其量刑予以从轻,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记者 刘麦 实习生 薛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