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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交警内网下载3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倒卖

A-A+2014年2月28日08:55海南特区报评论

  昨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8名被告来自不同的地区、从事不同的工作,其中有民警、个体户、公司总经理等。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民警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交警大队内网下载海南省部分车主的车辆信息,然后出售给一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电子保险部总经理。记者 刘凡静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 文/图

  警通过内网下载信息

  倒卖给保险公司总经理

  42岁的林某是海南文昌人,他在被捕前是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主要负责交警大队电脑网络车辆信息的管理及维护。

  2010年的一天,林某接到一个女子的电话,该女子请他帮忙拿到一些车辆信息,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

  林某随后了解到,该女子是中国人×保险海南分公司电子保险部总经理曹某。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林某利用其负责交警大队电脑网络车辆信息管理及维护的职务之便,用办公室的电脑,以公安账号、密码登陆公安内网,多次搜索并下载海南省车辆信息,其中包括车主姓名、电话号码、汽车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购买保险的日期等信息。林某通过U盘将信息拷贝至家中,然后编辑成电子表格,分多次将信息发送到曹某的电子邮箱中。林某以每条信息0.3元的价格与曹某进行结算。曹某收到林某发来的信息后,先后分十次向林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存入共计10000元。据统计,林某拷贝出来的公民车辆信息共计约3万条。

  昨日,在庭审现场,林某称自己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去拷贝公民车辆信息,而只是为了帮曹某。“既然她想要,我能够帮到的就会尽力帮。”林某说,他知道对方拿信息用于“拉”保险业务,他不认识曹某,两人没有见过面,只是通过电话沟通,事后获得的一些利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

  保险公司一数据管理员

  倒卖个人信息获利63万

  昨日一起受审的8名被告人来自不同的地方,从事不同的工作。

  林某平原在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电销部担任数据管理员。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曹某多次通过飞信联系到林某平,请求购买全国多地公民个人车辆信息。

  林某平在接到曹某的电话后,通过QQ联系到了一个网名昵称为“da”的网友(身份不详),从该网友处陆续购买了包括浙江、深圳、天津、海南等地的大量车辆保险即将到期的个人车辆信息,然后将其从“da”处购买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分多次以不同的价格转卖给曹某。侦查机关发现,林某平将卖给曹某的所有信息储存在一个32G的U盘中,经海口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检测,内有河南、湖南等地公民个人车辆信息近60万条。

  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曹某多次向林某平指定的两张银行卡分别汇入33.45万元及30.51万元,共计63万余元。

  2011年8、9月,曹某将从林某平处购买的约13万条车辆保险日期为2009年-2011年海南省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倒卖给庞某波(另案处理)。2011年8月至9月,庞某波分别向曹某提供的账户上汇入共计13.51元。

  在庭审现场,林某平表示购买来的信息主要用于公司内部使用,并帮助曹某搜集信息获取了一些利益。

  保险公司经理为提高业绩“买”个人信息

  颜某丽与辛某军一起在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事,颜某丽是河南分公司网电管理部经理,辛某军是公司产险网电事业部西区第三中心负责人,两人在工作上有业务合作及联系。

  2013年3、4月,辛某军与颜某丽商量怎样提高公司业绩。法庭上,辛某军称其认为业绩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源太差或紧缺。两人达成一致后,便分头寻找和联系购买公民个人车辆信息,主要是保险登记日期在2012年下半年的信息。

  随后,辛某军联系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孙某君,表明想购买符合其要求的河南省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孙某君为了向辛某军提供相关信息,便联系到了其个体户朋友夏某波,让夏某波帮忙购买。夏某波随后找到一个叫“刘某”(具体情况不详)的男子联系购买。

  “刘某”随即将其处存有的10余万条车辆保险登记日为2012年下半年的河南省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卖给夏某波,并与夏某波商定交易价格为4万元。夏某波从“刘某”处拿到上述信息后交给孙某君,并与孙某君商定交易价格为6万元,孙某君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发给辛某军。

  辛某军收到信息后将信息的交易价格告知颜某丽,颜某丽随后将信息进行备份,同时将信息交给阳×保险总公司进行测试。阳×保险总公司测试后,以颜某丽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为颜某丽提供的该份信息支付费用。

  此时,曹某恰好向颜某丽求购河南省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颜某丽便将其备份的上述信息整理出包含河南省五个地区共计18万余条发送给曹某。曹某收到颜某丽发来的信息后,向颜某丽指定的账户中汇入了3500元。

  昨日在法庭上,颜某丽辩称,其担任分公司网电管理部经理,也是分公司负责人,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而公民信息主要用于保险电话营销,以此提高公司业绩,并不是给自己谋利。而他后来将不能“用”的信息发送给曹某,并不是为了谋取利益,而是因为“我跟她是同事,以前在一个公司共事过,关系很好”。对于曹某汇来的3500元,是“出于朋友的原因,用于请客的钱”。

  信息技术分公司总经理

  大肆倒卖个人信息牟利

  在昨日受审的8名被告中,硕士毕业的王某被捕前是北京中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销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目前已取保候审。2013年6月开始,曹某陆续向王某求购辽宁、黑龙江、天津等地保险登记日期为2012年下半年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王某接到消息后,在北京市中关村外一电子市场门前天桥上,向一名中年妇女(身份不详)购买了两张光盘,花费160元。这两张光盘中刻录有大量的公民机动车车主信息。王某将光盘带回家,将光盘中的公民车主信息编辑整理后,与曹某协商好以每条车主信息1元的价格出售了上述的公民个人车辆信息。曹某收到王某发来的信息后,多次向王某指定的两张银行卡内共分别汇入41890元、86144元。

  2013年6月,曹某将从王某处购买得来的7633条保险登记日期为2012年1月的海南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倒卖给麦某文(另案处理),麦某文后给曹某的账户转了15200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王某称,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为了牟利。案发后,王某已退赃。

  法院昨未当庭作出判决

  检方提醒加强信息保护

  海口龙华区检察院认为,林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应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等7人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过昨日的审理,未当庭作出判决。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这是我省首例非法出售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据办案的检察官介绍,不法分子主要通过互联网、信息集中的单位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有很多种渠道,包括金融、电信、工商、医疗、教育、交警等部门,以及房地产公司、汽车等销售公司等。据介绍,公民个人信息流入社会以后,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结果。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如果落入不法人员的手中,很有可能延伸出其他的一些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要轻易向陌生人和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提供自己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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