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海南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设定三级水量阶梯,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尚未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市县尽快拿出方案。
海南通知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设定三级水量阶梯,计量缴费以月为结算周期。从2014年2月1日起,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尚未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市县要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阶梯水价方案,尽快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2015年底前我国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口、儋州等市县在近两年已经推行阶梯水价制度。(记者 金兆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