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2月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符泽亢)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暴露的是电梯质量监管不严、电梯维修保护敷衍了事等深层次问题。2月8日,海南省政协委员许尚华在政协海南省六届二次会议上建议,应该要立法规定电梯强制性的报废标准,避免超期服役可能会带来的安全隐患。
现状:检查走过场“大修”缺少标准
许尚华认为,当前电梯事故出现的原因:第一,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不严,采购环节极力压低价格。有专家指出,一些厂商出了所谓“经济型”电梯,这些经济型电梯与正常的电梯相比,有些功能就被减掉了。例如电梯的“到站钟”声就没有了,本来应该显示“正在维修”的也不显示了,一些功能被简化,价格下来了,隐患也必然增加了。
第二,电梯“大修”缺少标准。很少有电梯会标出自己的“生日”,让人注意不到它也有寿命。电梯的寿命一般在10到15年之间,业主购房后一般要住50到70年,也就是说,在居住年限里至少要换两到三部电梯。现在对于老化电梯一般采取大修,但怎样的“大修”才是合格的,对此也没有具体标准。
第三,维修检查走过场。住宅电梯由于维修比较薄弱,更会减短寿命,也是事故多发点。为了保证安全,达到使用年限或适用配件不再生产时,就应该更换。按照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每年都要对电梯检测1次,电梯使用单位至少每15日要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则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但实际上,多数小区是几个月才维护清洁一次,有的是出了事故才修。国家至今还没有关于电梯使用年限和到期报废的强制规定,而电梯内的呼救铃要与小区保安室相连也不在年检的内容之中,因此检查能否彻底解决问题也很难说。
第四,监管落后,标准针对性不强。目前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检测,参照的是2002年实施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这一规程已有近10年历史,有些新的安全隐患出现在检验规程之外。我国电梯制造参照欧盟标准,但欧洲的电梯使用频率、客流量和中国有很大差距,造成现行标准难以适应中国国情。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规定电梯强制性报废标准
许尚华建议,电梯跟汽车一样,使用到一定年限就应当报废,超期服役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电梯使用年限和到期报废的强制规定,在全国来看,2001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住宅电梯的报废进行了规定。电梯不是免维修的产品,它需要有计划的维护与修理,而且应当列入强制年检的产品。作为维护者,使用单位更需要定期进行检修,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关于电梯报废费用谁出的问题,许尚华建议,在每个住宅小区设立电梯专项基金,也可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在房屋买卖时即建立更换电梯的费用,避免出现电梯报废需更换时各方互相推诿、无人出钱的局面。同时对于电梯专项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应有明确的规定,或由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许尚华认为,要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电梯的日常管理,检验部门要求电梯用户提前一个月报年检,但有些电梯超过年检有效期还在运行,对于那些没有及时报检的单位,建议给予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