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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良方”治交通乱象 电动车登记后才上路

A-A+2014年1月24日08:05海南日报评论

  省人大法工委解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标志着我省在健全交通法制上迈出重要一步。它着眼于机动车的“三超”治理、电动自行车管理、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等问题,为我省治理交通乱象开“良方”。

  本报海口1月23日讯(记者杜颖)迅猛增长的机动车、电动车保有量,基础设施与交通通行的巨大矛盾,海口、三亚早晚交通的日益拥堵……道路交通安全愈发受到全社会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破解之道,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三亚,保安人员在记录停在临时停车位上的车辆。本报记者武威摄三亚,保安人员在记录停在临时停车位上的车辆。本报记者武威摄
三亚,违章行驶的电动车。本报记者武威通讯员海清摄三亚,违章行驶的电动车。本报记者武威通讯员海清摄

  电动自行车管理

  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治理机动车“三超”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超速

  运输治理

  解决停车难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在三个重点方向上有十分突出的亮点举措出台,分别是: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治理机动车“三超”和解决停车难。

  在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上,《办法》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强调政府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入手,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在治理机动车“三超”问题上,新《办法》规定,政府要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的综合治理。机动车载物要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道路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和其他道路设置车辆载重检测设备,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同时,为了加强对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强调客运站场要对进站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允许超员车辆出站。

  “停车难”是公众十分关注的社会热点,在解决该问题上,新《办法》规定了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位。在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同时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每年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

  根据需要聘用交通协管员

  不得在法定项目和标准外

  收任何费用

  如何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是此次立法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和落脚点。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其中,专门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二是根据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聘用交通协管员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三是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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