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多个具体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或补充明确,体现了更加公平合理、更加便利和服务民生的宗旨。此外,《细则》还增加了关于养老金领取资格定期核查的规定,加强对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稽查,防止骗领冒领养老保险。
明确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细则》规定,月实际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海南省缴费基数和费率已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上限作出了规定。
修改外省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无需办理调动手续
《细则》明确,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按规定将海南省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
该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外省调入人员原来需要办理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调动手续证明,才能认定其在外省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金调整封顶: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
同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
新《细则》明确了待遇调整后养老金水平的上限,即规定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
明确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制定本省标准填补制度空白
《细则》参照了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出规定: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
这一规定填补了海南省此项标准制度空白。(彭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