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物价水平,能和现在相比吗?”近日,记者接到澄迈县老城镇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等人的反映称,海南省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问题上仍采用澄迈县2008年出台的标准,并未按照海南省新近出台的的有关标准,他们对此表示质疑。
澄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说,其实澄迈县2008年出台的补偿标准比省里后来出台的标准还高,政府这样做是让利于民。老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则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表示对此已有处置方案,当事人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土地闲置村民复耕种地
据林方光介绍,1988年前后,澄迈县某公司在炒地皮热潮中与美且村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协议,当时的协议签订的价格是每亩3500元,总面积是600多亩。该公司取得土地并将其进行平整后原本想转手牟利,后因泡沫经济破灭,该地块卖不出去,导致土地被长期闲置。
“后来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政府部门就动员我们村的村民自筹资金在这块土地上恢复耕种。”林方光说,由于原有的水田已被破坏,只能种植经济作物,于是从2008年开始,他和其他村民合伙在原属于该村的耕地上种槙绿化树。其中林方光本人种植枇杷树6亩多(1128株);吴开东种植荷花心树2.8亩(940株);林升飞种植枇杷树7.4亩(1285株);林升苏种植重阳树3亩(696)株。
2012年下半年,老城开发区和老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林方光等人,称他们种树的土地准备被征用,要求他们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2013年年初,经双方协商,以每株500元的价格把所有的树留给政府作为道路绿化用树,并签订补偿协议。林方光说,当时补偿协议只签了一份,并被工作人员带回说是要向领导汇报,后来就没了下文。
但2013年2月,林方光等人发现,老城开发区有关部门在补偿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们种植的价值约100万元的景观树毁掉。他们立即阻止并找到老城开发区和老城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交涉,但均无果。
青苗补偿采用5年前标准
“现在在我们种树的地上建设的工程已开工将近一年,有些楼房甚至都已封顶完工,可到目前为止,我们连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有拿到。”1月8日,老城开发区二环路,林方光看着已经被推掉了近半的林地,痛心地说:“我们从2009年开始在这块承包地上种植了5亩多莲雾树,到2013年已开始挂果。大约是2012年9月左右,我们被告知要征用,但去年在没有处理青苗补偿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铲掉了一半。我们知道了去阻拦,经双方协商后,当时他们(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补偿给我们,当时我们也接受了这个价格,工地也就正常开工了。”林方光告诉记者,最终没有拿到补偿款的原因是由于老城开发区有关领导认为每亩4万元的价格太贵,不同意照此补偿,只同意按照《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口保税区区位项目调整用地有关问题的批复》澄府函[2008]50号文的标准进行补偿。
林方光说,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文规定:“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之前,他们按照这一规定和老城开发区以及老城镇政府谈好的价格是每棵500元,树留给政府搞绿化用,而按照澄府函[2008]50号文的标准,每棵树他们只能获得最高50元的补偿。
记者注意到,在澄迈县国土局、老城开发区与美且村2010-2012年间签订的多份征地协议中,关于青苗补偿标准的描述均为“青苗、坟墓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澄府函[2008]50号文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正是这一描述让林方光等人认为,老城开发区是在用旧的补偿标准糊弄他们,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他们为此多次到澄迈县及海南省有关部门上访。
开发区回应称不予补偿
今年1月3日,老城开发区管委会突然给林方光下了一份在他看来属于“最后通牒”的书面通知,称林方光种植风景树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相关证明,且复耕行为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批准,因此原则上不予补偿。但“为推进项目建设,本着和谐征地的原则,同意给予你方每亩6000元的迁移费用”,要求林方光在1月11日前办理迁移手续并自行迁移。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置”。
“别说给我们几天时间(迁移),就是一个月时间也未必够,而且这么多树让我们迁移到哪里去?”林方光认为,这是老城开发区为了少给或不给补偿款而逼他们就范。
对于林方光等人的质疑,老城开发区和澄迈县国土局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1月8日上午,在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主任莫仲敏表示不会就此(补偿标准)问题接受采访,现在他们对此事已经有了处置方案,稍后将由宣传部门把通稿转给记者。当事人如果对处置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了澄迈县国土局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其实澄迈县2008年出台的补偿标准比省里后来出台的标准还高,而且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补偿,政府这样做已经在很大限度上让利于民。对于个别人的无理要求,不可能支持。对于澄府函[2008]50号文的效力问题,这位负责人未作正面回答。仅表示,现在征地一般都不会按照这一标准,但老城开发区“行文肯定会这么写”,这是“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