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稽查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并曝光了全省地税稽查系统三年来查结的14个典型案件。该些案件共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1517.84万元,其中3案件(偷税案件1个、发票违法案件1个、应申报而不申报税款案1个)触犯了刑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据介绍,14个典型案例中包含了采用各种手段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的偷税案件2个;虚开发票、代开假发票的发票违法案件3个:土地置换未申报缴纳税款案2个;转让金融商品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款案1个;代收税款未足额解缴税款案1个;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未视同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缴纳税款案1个;应申报而不申报税款案1个;农场整理土地开发销售商品房或转让房屋不依法纳税案1个;“平价”受让股权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1个;取得代理收入不申报纳税案1个。
其中,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由于账外经营、虚假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按规定正确申报纳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4848.74万元。
经过调查,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4848.74万元,加收滞纳金4386.18万元,并处罚款10818.04万元。
省地税局指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税源的复杂性、流动性、国际化日趋明显,而在趋利意识的驱使下,企业在合理避税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实施了具有多样性、隐蔽性、高技术性特征的税收违法犯罪活动。
省地税局还表示,本次曝光旨在通过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引导广大纳税人在以案为教、以案学法的过程中,强化企业诚信经营和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自觉、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社会纳税遵从度的整体提高。 (记者 符玲)
附海南省地税局稽查曝光案例:
一、偷税案件(2个)
(一)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
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在2000至2010年度,存在通过账外经营,隐匿取得的土地;通过虚假的股权交易形式,掩盖真实的土地转让行为;对取得的房产销售收入及商铺、场地等出租收入未按规定正确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200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支付销售代理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4,848.74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4,848.74万元,加收滞纳金4,386.18万元,并处罚款10,818.04万元。
(二)万宁市选钛厂偷税案(已移送公安)
万宁市选钛厂在2005至2007年度,通过以假集资建房,真商品房销售的手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费合计56.31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第四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56.31万元,加收滞纳金40.61万元,并处罚款27.37万元。该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稽查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至万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发票违法案件(3个)
(一)五指山奥星广告部发票违法涉税案
五指山奥星广告部(双定户)在2007至2009年度,采取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大头小尾、填写项目不齐全、开具票物不符、虚构经营业务活动等手段,虚开服务业发票(手工票),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56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8.56万元,加收滞纳金1.63万元,并处罚款6.40万元。
(二)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发票违法涉税案
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在承建广坝农场2008年公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时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克隆假发票,取得工程款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27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8.27万元,加收滞纳金2.42万元,并处罚款8.03万元。
(三)海口强顺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涉税案(已移送公安)海口强顺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度,通过非法代开假发票等手段,造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加收滞纳金0.26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该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稽查局已将该案移送至儋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土地置换未申报缴纳税款案(2个)
(一)海南雅泰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海南雅泰实业有限公司在2004至2011年度,存在以自己名下的50亩土地与三亚嘉讯发展公司名下的两块土地合计283.93亩进行置换,该公司对该土地置换行为未按政府规定的土地基准价的平均价格确定计税价格,以及对占用的应税土地未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合计1,275.33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1,275.33万元,加收滞纳金64.99万元,并处罚款68.60万元。
(二)三亚嘉讯发展公司涉税案
三亚嘉讯发展公司在1993至2011年度,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以自己名下的两块土地合计283.93亩与三亚嘉讯发展公司名下50亩土地进行置换,对该土地置换行为未按政府规定的土地基准价的平均价格确定计税价格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对占用的应税土地未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合计1,372.08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1,372.08万元,加收滞纳金315.56万元,并处罚款68.27万元。
四、转让金融商品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款案(1个)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至2012年度,存在取得转让三安光电小非收益38,824.29万元、二级市场买卖三安光电股票收益486.72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取得的房屋销售收入、占有土地、自用房产、签订各类应税合同和“实收资本”增加额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存在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非货币资产交换所得、配比结转成本和税前违规列支费用等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另外,该公司还存在向员工发放各项补助、补贴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2,219.85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2,219.85万元,加收滞纳金1,153.06万元,并处罚款40.66万元。
五、代收税款未足额解缴税款案(1个)
海南耀星置业有限公司2009年6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存在代收购房者的契税1,267.00万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代缴的税收违法行为。另外,在此期间该公司还存在占有土地、签订各类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向非本公司人员赠送礼品、给房屋销售介绍人“赠送”物业奖励券、管理层人员在两处取得工资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1,381.91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1,381.91万元,加收滞纳金59.85万元,并处罚款49.25万元。
六、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未视同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缴纳税款案(1个)
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在2007至2010年度,存在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未视同转让无形资产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前违规列支费用及“资本公积”增加额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785.21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785.21万元,加收滞纳金342.84万元,并处罚款393.60万元。
七、应申报而不申报税款案(1个)
王德芳在2007至2009年度,存在销售房产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签订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房产销售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351.60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351.60万元,加收滞纳金212.50万元,并处罚款147.65万元。该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稽查局已将该案移送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
八、农场整理土地开发销售商品房或转让房屋不依法纳税案(1个)
海南省国营邦溪农场在2009至2011年度,存在销售旧房、集资房及商品房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取得的市场管理费收入、电站承包收入、土地租赁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按固定资产账面记载的房产原值正确申报缴纳房产税,以及对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费合计168.33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168.33万元,加收滞纳金45.09万元,并处罚款9.99万元。
九、“平价”受让股权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1个)
李沁在2011年10月13日与文昌运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原股东(3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沁1︰1比例即1800万元平价受让3位自然人股东90%的股权,明显低于按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截止2011年10月31日,经评估运通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242.56万元,评估值为3,903.12万元,增值额为2,660.56万元,按评估净资产与实收资本每股净资产的股权比例为1︰1.951560946)。李沁作为受让人,存在着对3位转让人实现的股权转让所得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另外,李沁还存在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按合同金额1,800万元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税收违法行为。以上造成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缴印花税等税费合计343.46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343.46万元,加收滞纳金0.24万元,并处罚款171.73万元。
十、取得代理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案(1个)
王海燕在2010至2011年度,代理两宗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取得代理服务收入593万元,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209.82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209.82万元,加收滞纳金32.55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