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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男子遭人利用贩毒 海口“接货”被判无期

A-A+2013年12月27日14:29国际旅游岛商报评论

卡马拉在法庭上卡马拉在法庭上

  协助他人走私毒品,外籍毒贩卡马拉竟称是帮朋友领包裹。昨日,海口中院依法审理该案。

  被告人CAMARAMOHAMED(中文译名卡马拉),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无国籍人(被告人持几内亚国籍护照,侦查机关和该国领事馆联系,确认该国均查无此人),文盲,被捕前暂住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

  2011年12月,被告人卡马拉在广州遇见朋友IKE(在逃,另案处理),IKE时常会在经济上资助卡马拉。

  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IKE电话联系卡马拉,称马来西亚的兄弟将一个包裹寄往海口,让卡马拉到海口取包裹,并承诺给其5000元作为报酬。卡马拉于当月11日搭乘大巴抵达海口,入住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的鑫永宁宾馆。期间,卡马拉与IKE、KELU等人保持电话联系。

  当月14日下午4时许,KELU告知卡马拉,包裹已到海口,卡马拉即打开手机等待邮递员的电话。当日下午5时许,邮递员电话联系卡马拉,通知其领包裹。卡马拉称太晚了等第二天再联系领取。当日晚6时许,海口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海口鑫永宁宾馆门口将卡马拉抓获。在抓捕过程中,卡马拉激烈反抗,致多名侦查人员被抓伤、擦伤。

  次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将卡马拉准备接收的包裹进行现场拆包,发现该包裹内装有大量笔类文具用品,经对其中53支笔进行检查,发现这53支笔拧开笔帽后不见笔尖,且每支笔头用一层黑色胶状物质粘合密封;揭开黑色胶状物后,发现内有经过紧密压缩的略带酸味的淡黄色粉末条。经鉴定,该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540.4克,海洛因含量为57.58%。

  法院认为,被告人卡马拉走私毒品海洛因1540.4克,数量大,应依法予严惩。鉴于卡马拉系受他人雇请,从广州到海口接收境外寄往中国境内的毒品,其并非毒品的出资者、所有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宽处罚。卡马拉的辩护人提出卡马拉是受雇佣、受指使来海口接收毒品,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昨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卡马拉犯走私毒品罪一案,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销毁扣押毒品。

  宣判后,卡马拉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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