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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同 海口200元/月最高

A-A+2013年12月26日07:49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12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25日,记者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海南省近年来调整人口奖励扶助政策,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标准。各市县出台不同减免、优惠政策帮扶农村计划生育对象。

  奖励金提高 海口最高每月200元

  海口、五指山、陵水、儋州、三亚、万宁、临高、乐东、琼中、保亭等市县分别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每月30元,提高到每月100元至200元。

  海口市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原来的每月30元提高到每月200元。陵水县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实行城乡一体化,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可领取120元。海口市还规定,从2011年起,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由60岁提前到55周岁。

  五指山市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的奖励扶助金由原来的900元提高到1800元。文昌市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的奖励扶助金标准,由每年的1200元提高到1800元。三亚市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儿考上大学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有些市县对农村独生子女以及城镇、农场下岗无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一次性扶助金2000元—3000元不等。

  市县帮扶农村计划生育对象 政策各不同

  各市县提高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待遇,对其给予不同形式补助。各市县减免政策包括:农村独生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学杂费。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考、中考享受加分照顾。在优惠政策方面,全省各市县均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在招工、招生、招干、入托、入学、就医、拆迁安置、民房改造、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在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和征地款及集体经济分配中,给予多一人份的优惠照顾等;在扶贫项目、技术、贷款、“幸福工程”、“少生快富工程”等方面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给予政策倾斜。

  重奖农村两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三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主要规定有视同农村独生子女户享受同等待遇;免费参加农村新医保;纳入农村低保;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次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4000元提高到1万元-3万元。有些市县还给予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纯女户按照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以内住房类型不同,一次性给予5000元—2万元不等的住房改造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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