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军屯经济合作社原社长陈国才,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土地补偿款28902元。12月21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驳回其上诉。
2009年,陵水县水务局因田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需要征用英州镇廖次村委会军屯经济合作社一块面积为18.55亩的土地。该地2000年被海南陵水深鹏有限公司杨某瑜承包用于种植,后来因种种原因荒废。2006年开始,陈国才和其余10位村民自行在该承包地内种植经济作物直至被征用。
陵水县水务局在征用该土地时,对土地进行登记丈量和青苗清点,陈国才和其余10位村民也在场确认,并在登记表上签名捺印。后水务局发放补偿款时,确认土地补偿款属军屯经济社集体所有,陈国才等人表示反对,认为土地补偿款应发放给在该地上种植的11户村民,经村委会两次开会协调均无法对补偿款发放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作为军屯经济社社长的陈国才多次带领陈某雄等人,到水务局要求将该土地补偿款发放给11户村民。后水务局在协调财政局后,由社长陈国才出具该社无集体账户,请求水务局将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军屯经济社陈某宁私人账户的证明。财政局于2011年5月12日将该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82285元,拨付至军屯经济社出纳陈某宁的个人帐户上。财政局拨付该款后,陈国才利用军屯经济社社长的职务便利与副社长陈某雄一起召集其余被征用地村民共同商议后,私自将集体土地补偿款私分。其中,陈国才分得人民币28902元,余款留给村集体。
案发后陈国才返还涉案赃款12000元给陵水县英州镇纪委。陈国才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公安机关对其抓捕过程中,于2013年4月17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记者邢东伟通讯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