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3日消息 (记者谈星余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符晓玮)辛苦攒的29万多元的存款竟被人在异地盗刷购买黄金,储户李大仁认为,自己一直保管着银行卡,但被人用伪卡盗刷,银行应该赔偿这笔丢失的存款,而银行却表示他们并没有过错。那么,这笔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银行卡被盗刷向银行索赔
现年64岁的李大仁是台湾人,家住海口市海甸岛某小区。 2008年,李大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简称工行国贸支行)开通了一张理财金账户。2012年3月2日,他突然收到来自该行的一条短信通知,显示他所开的理财金账户支出294080元。李大仁急忙拿着卡到工行海甸三西路支行打印交易明细。经查询得知,该卡被他人在深圳市万山珠宝园POS机消费。李大仁于当天下午报了案。警方于当天向工行国贸支行发出通知书要求该行冻结这笔款项。
随后,经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得知,有人确实使用了伪卡在深圳市万山珠宝园用于购买黄金消费294080元,持卡消费者为两名年龄约30岁的男子。
然而,这笔巨额被盗刷的钱款该由谁来买单呢?李大仁表示,他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上,而他人是使用伪卡刷卡消费,可见工行的卡是可以伪造的,因此工行明显存在过错。然而,李大仁要求工行国贸支行支付存款时,工行国贸支行却拒绝支付。于是,李大仁只好请求法院判令工行国贸支行立即支付其存款294080元及利息。
银行称没泄露信息不赔偿
工行国贸支行则表示,他们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和李大仁之间确实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并不是说银行应该对李大仁任何情况下出现的存款减少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任何工行储户的存款被支取或刷卡消费而导致存款余额减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与在工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存储一致的储户账户信息;二是必须有工行储户预留的密码。然而,存款密码是由存款人本人自主设立的,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银行是不可能知晓的,这从储户忘记密码而到银行办理的密码重置业务而不是找回密码业务即可说明,因此该银行不可能来承担泄露客户账户密码的责任。
工行国贸支行还认为,虽然本案已经确认是不法分子盗刷导致李大仁的存款减少,但李大仁仍需证明银行何时、何处有过错及违约。没有过错,谈何赔偿?
法院判银行储户分别担责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李大仁作为涉案理财金账户卡的持有人,其并未在理财金账户卡使用时段出现在该卡使用地区,故应认定存在李大仁的涉案理财金账户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
然而,李大仁持有涉案理财金账户卡后,其负有保管该卡密码的义务,而他的理财金账户卡被他人盗刷,在李大仁无证据证明工行国贸支行泄露该卡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是李大仁对该卡密码保管不善,密码被他人窃取,造成该卡内金额被他人输入该卡密码后盗刷,李大仁应对涉案理财金账户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涉案理财金账户卡由工行国贸支行交付李大仁使用,工行国贸支行有义务防范理财金账户卡被他人伪造后进行盗刷,李大仁的理财金账户卡被他人盗刷,应认定工行国贸支行在涉案理财金账户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亦应对李大仁所持有的理财金账户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承担部分责任。依据公平原则,李大仁、工行国贸支行应各自对该理财金账户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2013年10月25日,海口中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向李大仁支付存款147040元及利息。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保管不善被盗刷 储户需承担责任
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符敏武律师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银行卡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性是基于储蓄合同对储户应尽的主合同义务,应做到定时升级安全管理系统,而如今储户的银行卡却被克隆并盗刷,银行没有尽主合同义务。但同时基于储蓄合同关系,也要求储户要做到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及密码,因为交易行为需卡与密码一致方能完成,最终法院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这一案例给广大市民提个醒,只要有足够的信息,即便没有银行卡,不法分子也有可能拿走储户卡内的钱,所以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及密码,同时也呼吁银行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