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
监控不能乱装 测速要有提示
本报海口12月18日讯(记者李关平 特约记者周平虎)2014年3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新的《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4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同步废止。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交警总队获悉的。
据介绍,该《规定》所指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包括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违反越线规定自动抓拍等固定或移动设备。
事故多发段设监控
《规定》明确,原则上应当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事故多发易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需要监控设备管理的路口、路段上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监控设备除了依法进行定期检定外,还要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查,确保监控设备性能良好,运作正常。
超速测速上浮5公里/小时
《规定》明确对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测速起拍值应当按照道路限速值上浮5公里/小时。
固定测速点间距有规定
《规定》明确,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
测速路段要设提示牌
《规定》明确,实施测速的道路,应在道路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立“全程测速”或“全程监控”提示牌。在某个路段测速的,应当设置醒目的提示牌。
6种情形不得测速
《规定》明确不得在以下道路、路段上进行测速(个别路段确因超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多发需要测速查处严重超速交通违法的,应当报交警总队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一)限速低于8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路段;限速低于7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快速路路段;
(二)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普通道路路段;
(三)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不含)的普通公路路段;
(四)使用区间测速的,间距小于10公里的普通公路、间距小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
(五)高速公路匝道;
(六)施工路段。
6种情形监控数据无效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数据无效:
(一)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
(二)未报交警总队备案或审核的;
(三)逾期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
(四)移动测速设备为非正式民警操作的;
(五)车载测速设备使用非制式警车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监控设备的。
10种情形可消违法记录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违法行为,经申请,提供证据,相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消除违法记录: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交通信号不清晰或被遮挡的;
(七)采集的违法记录信息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八)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或多次录入同一违法信息的;
(九)发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
(十)因被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