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年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与土地等级
自有自居住宅用地暂缓征税
本报海口12月15日讯 (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杨涛)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
据了解,调整后,最高税额标准为18元/平方米,土地等级最多划分为6级,可增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90759.26万元,增加104%。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目的是为了节约集约用地和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制定,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很难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调整后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并根据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用途、地价、地段繁华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土地等级。同类地区基本保持相同的税额标准,方便了政策执行,有利于公平税负,调整后的标准在全国处于适中水平。
对于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我省实施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