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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居委会非法卖地被罚款百万元 七年未兑现

A-A+2013年12月12日08:08人民网评论

  近日,记者接到网友反映称,三亚市河西区榆港社区居委会在获得政府划拨的土地后,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转卖给个人用于建房或者加油站,获得卖地收入130.2万元。三亚市国土部门调查后认定,转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没收130.2万元非法所得、并罚款26.4万元的处罚;但令人不解的是,至今过去了7年时间,这一处罚始终没有兑现,而且违法当事人也没有受到任何惩处。

  记者随后在采访中了解到,三亚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因超出执行期限而被法院驳回。而榆港社区居委会则称自己并没有卖地,收取的款项也只是“工本费”。

  居委会违法转卖划拨地获利百万

  据该网友介绍,被榆港社区居委会非法转让的国有规划土地位于三亚市南边海路,共2280平方米。是该居委会于1997年以政府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办公建设用地。然而,就在取得这两块划拨地后的第二年,三亚市河西区榆港社区居委会便开始了非法转让。

  在10户受让人中,有该居委会干部,也有该居委会以外人员。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此展开调查,并于2006年12月12月作出了三土环资罚字(2006)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榆港社区居委会违法转卖划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该份处罚书称,“经查实,你单位(指三亚市河西区榆港社区居委会)1997年取得南边海路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在1998年至2004年期间,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将地块分割转让给林保光、郑亚保、林福金、陈光、陈亚路、郑石喜、黎关养、陈亚蚊、黎国有、叶秀珍10户居民作宅基地和转让200平方米给黎关养建设加油站,转让总面积2280平方米。”

  三亚市国土局认定,榆港社区居委会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决定对榆港社区居委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2万元;2、按违法所得的20%罚款计26.4万元。”

  据悉,这是三亚市国土管理部门查处的首例居委会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案件。

  国土局行政处罚成空文

  三亚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榆港社区居委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的60天之内,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或者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天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三亚市国土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规定期限内,榆港社区居委会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而三亚市国土局此后一段时间也似乎忘记了这回事,无人落实决定书的执行。直到2007年10月,在处罚决定书生效10个月之后,该局方才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2007年11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称,不予执行三亚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三亚市国土资源环境局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后180日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三亚市国土资源环境局申请执行时已超过了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且没有正当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此,三亚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就变成了一纸无法执行的空文。

  这引发了当地一些居民的不满,开始向海南省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举报者认为,三亚市国土部门已经认定,榆港社区居委会及其相关负责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但有关部门至今未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而负责处理这一案件的的三亚市国土局没能兑现自己开出的罚单,导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多万元,其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对三亚市国土局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惩处。

  居委会称并非卖地只是收回“工本费”

  2009年6月8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三亚市国土局下达“信访事项交办(转办)单,认为举报人反映国土局在处理榆港社区居委会土地违法案件时涉嫌玩忽职守,属于情况重大、复杂,需要反馈办理结果,要求三亚市国土局在60天内反馈办理结果”。

  但据记者了解,三亚市国土局至今没有就此向举报人作出反馈。12月10日,记者根据网络和114查号台查询到的电话号码,多次拨打三亚市国土局办公室电话,欲了解这一事件处理结果,但该局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而被三亚市国土局处罚的榆港社区居委会则感觉自己很“冤枉”,“背了黑锅”。现任榆港社区居委会主任郑石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当时居委会收取的并非土地款。他说,当时居委会在取得前述土地后,原本是计划用于建设办公用房的,但由于缺乏资金,仅建了一些基础工程就搁置了下来。过了一段时间,因为很多居民对于建房需求比较强烈,不断向居委会要求分配建房用地,因此经过居委会讨论,决定把上述地块分配给需要建房的居民,只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郑石喜说,当时他并不在居委会工作,听说这个事情后也向居委会缴纳了一笔14万元的费用,要到了一块建房用地。他认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转卖行政划拨土地),是因为当时大家“对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不是特别了解”。尽管事情发生在他到居委会工作之前,但作为居委会干部,确实也应该承担责任。后来他也向国土局缴纳了大约2万元的罚款,并做了很多工作,后来也取得了国土局的理解,认为这(转卖行政划拨土地)是违规而非违法,所以后来也就没有追究了。 (记者 宁远)

  相关链接: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还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法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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