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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毒驾”致1死3伤 获刑2年6个月

A-A+2013年12月12日07:54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12月1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许平飞 王禄文)海口男子谭某某服用毒品后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12月11日,记者获悉,海口市美兰法院依法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3年5月8日6时40分许,谭某某服用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驾驶轿车,沿着白龙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口市旅游学校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由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杜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再碰撞在同车道内逆行的由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钟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周某某、杜某某、韩某某、钟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被害人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杜某某受伤为重伤;韩某某、钟某损伤均为轻微伤。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谭某某与杜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谭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与周某某、韩某某、钟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6月13日,被害人杜某某因无钱医治从医院出院回家治疗。2013年7月22日,被害人杜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杜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全身衰竭、褥疮感染而死亡。另查明,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诉讼期间,谭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韩某某、钟某就民事赔偿事项进行了和解,谭某某的家属已赔偿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赔偿钟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韩某某、钟某对被告人谭某某表示谅解。

  美兰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并对致人死亡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致人重伤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谭某某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考虑谭某某犯罪以后自首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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