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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乐东县原副县长受贿359万元 一审被判15年

A-A+2013年12月7日07:55新华网评论

  海南省一中院6日发布消息称,乐东县原副县长石春海非法收受21家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359万元和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12月5日,海南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石春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石春海多次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2010年下半年,为使21.23亩土地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和上述78.98亩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石春海收受70万元好处费。

  2009年11月份,一家公司竞拍到乐东县抱由镇昌化江南侧74亩土地,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让石春海尽快协调解决项目拆迁问题,该公司董事长连某送给石春海50万元。

  此外,石春海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获取药品经营权、谋求项目投资利益等,先后分别接受了其他18家单位和个人4万至28万元不等的贿赂,并接受了某规划设计院法定代表人赖某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

  法庭认为,被告人石春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石春海在短时间内收受贿赂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且没有积极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春海不服判决,表示将提出上诉。(记者傅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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