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全省建4486套公租房 廉租房退出历史舞台
本报海口12月6日讯(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卜凡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下午正式对外发布消息,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记者随后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明年我省将建设4486套公租房,廉租房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全部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先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孙健告诉记者,我省明年将统一建设4486套公租房,不再建设廉租房,同时将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具体的方案将在收到住建部正式文件后进行制订并对外公布。
据了解,我省自2008年起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廉租房作为保障房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我省最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保障房工作的深入展开,廉租房和公租房分开管理也出现很多弊端,如廉租房的门槛较高,申请人数少,导致建好的廉租房入住率低,浪费了资源,也导致个别市县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也受到质疑。
有鉴于此,文昌、儋州等市县从去年开始就在积极探索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管理。文昌市率先在全省探索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并轨管理,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租赁型保障房,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实行并轨管理后,住户收入变化了,虽然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但如果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就可以继续居住在原来房子里,但要按照公租房标准缴费。这样给租户一个缓冲期,管理也比较人性化。
四问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对话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
-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平行运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
一是两种保障房都属于租赁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申请人不容易搞清楚自己适用哪种保障方式,导致申请不够方便。
二是资源的闲置浪费。如果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三是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会不会减弱?
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不会减少。
一是地方政府将原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调整到公租房建设;廉租户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续发放。
二是中央补助这一块,并轨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租房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廉租房建设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并轨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时获得住房保障。
一是对并轨前原廉租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通知》已明确,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房保障对象。二是对并轨后公租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定轮候规则,保障住房状况最差、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公租房租金收取补贴方式有何不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这样做可以保障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有助于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负担。
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