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梁振文 实习生 曾传东 通讯员 张成信 薛逢侠)公路旁防风林区一棵好端端的树木突然拦腰折断,在路上驾车行驶的夫妻两人因来不及躲避,不幸被断木砸倒双亡。日前,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致路人伤亡的防风林所有人、管理人及受益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分别承担69%、30%、1%的赔偿责任,三方各需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1余万元。
夫妻骑车途中突遭横祸
2012年6月16日,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余某途经一路段时,被右侧防风林一棵半腰折断的桉树砸到。摩托车倒地滑入水沟,王某当场死亡,余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余某均无事故责任。其家属将该防风林区的管理人儋州公路分局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路段防风林管理人为儋州公路分局。2004年12月3日,儋州公路分局与中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管辖的事故路段两侧承包给该公司种植高效速生纸浆林。林木成材后,每个砍伐期该公司分得总面积69%的收益,儋州公路分局分得总面积30%的收益,后并入儋州市农委的原儋州林业局得总面积1%的管理费。
根据气象部门的资料显示,事发当日儋州的风力为3—5级。
终审判令三方赔偿101万
儋州法院一审判令儋州公路分局、中某公司及儋州农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分别承担69%、30%、1%的赔偿责任。儋州公路分局和中某公司不服一审宣判,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儋州公路分局及上诉人中某公司作为引发本案事故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无过错,既不能证明引发事故的树木不存在事故隐患,又不能证明已对该树木采取了防止倾倒、折断等相应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也不能证明对该树木已尽到了其他相应的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时,虽风力较大,但并非属于完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不可抗力。
据此,依法判决维持原判,判令三方赔偿家属101余万元。